| 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
| 2008-02-14 10:41 文章来源: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巴南委办〔2007〕192号
为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集中引进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为巴南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荐项目,并成功落户的自然人及合法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可推举一方为引荐人申报,由其自行商定奖金分配方式。
区级领导不参与受奖。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凡区外来巴南区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税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引荐人,引进上年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工业5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引荐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引进工业项目,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申报奖励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引进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农业、现代农业项目,凡形成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申报奖励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中国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每引进一个项目另奖励1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重庆工业5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中国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每引进一个项目另奖励6万元。
对投资规模大、外向度高、效益好的项目引荐人,促成项目成功落户我区的关键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认定程序
项目引荐人和项目方首次到区招商办填写《巴南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作为项目引荐人确定的首要条件,对有异议的,由区招商办召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供投资方签章确认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以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资料,申报项目经区招商办会同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核实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核实审批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第五条 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以会计年度报表数据为准,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招商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外资按当期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引资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如发现虚假引荐、虚报投资资本额等欺骗行为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巴南委办发〔2003〕126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招商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